有網民上載數張照片,攝於柴灣常安街巴士車廠對開,男車主將車泊在公廁外「錶位」,更自備水桶和長喉,直接接駁殘障人士廁所內洗手盆下的水管,疑盜用廁所水源駁喉拉到外面洗車。圖片可見,「錶位」現場更是滿地污水及清潔泡沫;樓主更言道「大家有冇見過呢啲自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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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惹來極大網絡迴響,有人認為男車主行為甚普遍:「用消防喉攞水洗車都見過啦,何況只係公廁個洗地喉」、「呢度洗左十幾年啦,第一日嚟」、「洗架車者,做人係咪好辛苦」;亦有人指該行為實屬違法:「可以告浪費食水,告得入架」、「報警拉佢啦」、「偷水報警,街道上洗車報食環」、「偷水,犯法」、「街邊洗車一向係犯法,就算唔係公廁攞水都係」、「咁做太狼死」。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許可,從公眾洗手間等水務設施非法取水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港元。此外,洗車時產生的化學泡沫及污水,若未經妥善處理而直接流入公用雨水渠,更會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若第二次或其後再犯,最高罰款更會倍增至4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