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網民代朋友發文表示,其朋友為了方便照顧母親,正向房屋署申請公屋調遷,友人現時則獨居公屋單位。雖然友人已備妥醫生證明信,信中亦已明確註明申請人為「主要照顧者」,惟房署審批時卻關卡重重,甚至進一步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房署要朋友證明他係唯一個照顧者」。申請人對此感到束手無策,遂發文向廣大網民請教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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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民留言教路解決方法:「首先你去搵家庭服務中心社工,跟住將情況講畀佢,佢會幫你寫轉介信。跟住佢會需要你哋嘅關係證明同照顧證明,佢會問平時邊個同佢覆診或者處理屋企所有,跟住就會幫你將封信遞返上房屋署」、「去你自己本區搵區議員同佢講,再去佢本區搵區議員問怎樣做,佢會教你,我之前都是這樣調遷嘅」、「去民政處宣誓」、「問房署攞信嘅格式,聲明你朋友係唯一嘅照顧者」、「朋友要出示自己嘅出世紙,證明是兩母子關係」、「問下房署會否接受去民政事務署搵監誓官宣誓為法律憑證是唯一照顧者?民政website有張宣誓表可自己填,再去office做宣誓」、「申請監護令,但監護令都會要兄弟姊妹配合同意你係唯一照顧者」。
根據房屋委員會的現行官方政策,公屋住戶因醫療或社會因素申請「特別調遷」時,房署一般會參考專業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住戶可透過三大官方認可途徑積極破局。首要做法是「尋求社工轉介」。由社會福利署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營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所發出的推薦信。社工在進行家庭訪問及客觀評估後,若確認事主為實質上的唯一主要照顧者,便會向房署發出評估報告。
其次,若因家庭成員關係口說無憑(如其他兄弟姊妹已移居或失聯),住戶可善用法律手段進行「民政事務處法定聲明(宣誓)」。事主可先向所屬屋邨辦事處確認聲明書所需字眼,再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及醫生信,前往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民政諮詢中心,辦理免費的私人用途法定聲明,聲明自己為該病患的「唯一實質照顧者」。
根據香港法律《宣誓及聲明條例》,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因此這份具法律效力的宣誓書向來獲官方機構接納為事實證明。最後,申請人亦必須「提供完整的客觀證明文件」以防資源被濫用,當中包括用作證明母子關係的出世紙,以及其他兄弟姊妹不與母親同住、已搬離或自身的健康與工作證明,以客觀解釋他人無法承擔照顧責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