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每年接獲逾 2,000 宗涉及電器產品的投訴,今年一月至七月共錄1.432宗電器相關投訴,較去年同期增225宗,升18.5%。消委會表示會繼續與海關攜手合作,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投訴內容涵蓋產品質素、送貨延誤、售後跟進及跨境購物等爭議,部分個案涉及產品故障後商戶處理消極,亦有商戶未履行即日送貨承諾,甚至開期票退款卻未能兌現。
海關亦提供 1 宗個案分享,有商戶早已結業卻仍收取消費者款項,最終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消委會呼籲商戶訂立清晰退換貨政策,加強品控與售後跟進,同時提醒消費者應在購買前了解商戶背景及退款安排,收貨後盡快檢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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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個案一:新雪櫃未能製冷 零售商與代理互相推搪
投訴人於 12 月 23 日在 A 電器店以約 $4,200 購買一部雪櫃,安排翌日送貨安裝。惟雪櫃安裝後持續發出噪音且無法製冷,投訴人於 12 月 26 日到店反映,職員僅建議再觀察。翌日雪櫃仍未見改善,投訴人要求退貨退款,店方安排 B 代理商的維修人員於 12 月 30 日上門檢查,證實產品因漏雪種而無法製冷。投訴人攜帶檢查報告要求 A 店盡快退款,但店員表示需等公司通知;投訴人致電 B 代理商,對方則指需由零售商跟進。由於雙方互相推搪且未有具體方案,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求助。
經消委會介入及兩家公司協商後,A 店主動聯絡投訴人處理,最終於 1 月 9 日完成退款,並於 2 日後收回雪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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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個案二:洗衣機無如期送貨 開期票退款無法兌現
投訴人於 3 月 1 日到 C 電器店以現金約 $3,900 購買洗衣機,店員承諾可即日送貨,但隨後致電通知缺貨,需延遲 2 至 3 日。投訴人因急用拒絕安排並要求退款,店員建議 2 日後到店辦理。惟投訴人按時到店時,職員以負責人不在港及會計放假為由未能即時退款,建議 1 星期後領取支票。至 3 月 10 日,投訴人獲發一張 3 月 17 日的期票,但按時存入後卻遭銀行通知未能兌現。事件拖延逾兩星期,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投訴。
消委會轉介後,C 店表示願安排現金退款,但要求帶同收據正本。不過,投訴人早前領期票時已交回正本,僅保留副本。經消委會再次調停,C 店最終接受收據副本並全額退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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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個案三(香港海關個案):實體店早結業仍網售收款 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緩刑
2024 年初,3 名投訴人在網上格價平台發現 D 電器零售商標價低於市價,並聲稱在新蒲崗設有實體店,遂分別購買 $3,000 至 $5,000 不等的抽濕機或乾衣機,並透過網上付款或銀行轉賬全數付清。D 店隨後以即時通訊軟件傳送格式正規的發票。惟到了約定交貨日,貨品遲遲未到,D 店先以藉口拖延,當投訴人要求退款時更切斷聯絡,投訴人隨即向海關報案。
海關調查發現,D 店曾租用的「實體店」單位早在 2020 年已因長期欠租被業主收回,交易時根本不存在;其通訊號碼亦因欠費停機,格價平台亦已終止其帳戶。涉案董事在無法履行交易的情況下仍收取款項,離港數月回港後被海關拘捕。法庭最終裁定該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處監禁 10 天,緩刑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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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業界提升服務質素及消費者信心4大建議
- 確保資訊透明: 未能確定交貨期時應主動告知,若有變動應盡早通知並提供彈性退款安排。
- 加強跨方協調: 零售商、代理商及安裝承辦商應清楚劃分權責與分工,以免延誤跟進。
- 清晰退換政策: 在交易前講解並於文件上列明退換貨程序、所需文件及所需時間。
- 嚴格品質監控: 加強售售跟進及產品品控,及早識別並處理潛在品質問題。
消委會|消費者購買電器4大建議
- 購前比較與查詢: 比較產品規格及保用範圍;如需安裝或「上門睇位」,應先了解額外收費及取消交易安排。
- 明確標示貨期: 若屬預訂產品,可要求商戶在單據上註明預計貨期及延誤時的退款條款。
- 即時核對檢查: 收貨或安裝後應立即核對型號、規格及能源標籤,並盡快檢查運作是否正常。
- 了解商戶背景: 透過網上評價了解商戶營運狀況,對低於市價過多的產品提高警覺,並妥善保留所有單據及溝通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