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西望》昨晚(26日)報道私家車事主林先生,5年前在和前女友駕車時遭到幼稚園校巴撞擊,他經法律途徑控告校巴司機獲判勝訴,但最後結果竟然出乎意料。
林先生詳細講述事件發生經過,他指當時前女朋友正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自己在其身邊,在觀塘附近被一輛校巴撞到,當時車輛有損毁情況,自己亦有少少受傷。當時有警方來處理這件事,雙方亦有錄口供。
數個月後,林先生收到警方回覆,並控告自己的前女友「不小心駕駛」,不過警方擷取了行車記錄儀後,發現前女友沒有問題,法庭亦判她無罪釋放。
林先生其後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校巴司機索償,但當方都無出庭,最後法庭判司機賠償$75,000及訟費15,000多元。但是,由於校巴司機辭職後失蹤,林先生未能收到賠償,故他繼而轉控幼稚園要求索償,當中的索償金額包括意外後至2024年3月期間,事主特別將車輛原封不動擺放停車場費用。
然而法院指,事主當時只是控告司機,並沒有狀告車主與及僱主,在「一案不能二審」法律基礎原則下,最終分別駁回事主2024年12月及2025年3月狀告幼稚園申請,林先生更加要支付超過12萬元訟費!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原則,他指,在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對於訴訟的一方,一般來說是不可以在其後的一些法律訴訟的聆訊,提出新事項、新課題、新方向或新觀點。今次事件來說,索償人最初去小額錢債審裁處只是告司機,但由於司機失蹤,他才轉控僱主(即校方),那麼這個案子就產生了新的被告人。可是在法律角度而言,這對校方是不公平的,因為在先前小額錢債審裁處時,林先生沒有吿對方,那麼也就是沒有給到對方抗辯的機會。因此,雖然這單交通意外可能是林先生有理,但在法律程序上出了錯,令林先生追討機會渺茫。
攝製隊亦就事件去信幼稚園要求回應,但對方就指由於案件仍未完結,因此不便作出評論,並反指林先生向《東張》此次報料,涉遺漏失實的陳述,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