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置業後父親拒絕公屋除名 網民警告:會有刑事責任!附房署條例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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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上車本是開心事,但隨時會面臨法津風險?近日有港男發文求助,指自己於3年前成功置業後,曾主動提出從家人的公屋戶籍中除名,惟當時父親堅持拒絕簽署相關文件,事主其後亦未有再作理會及跟進:「三年前我買左樓主動去除名,但係我呀老豆唔簽,之後我無再理佢。佢會唔會比人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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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隨即惹來網絡迴響,有網民提醒事主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你爸爸會被收回公屋,你可能會被房署告,就算你爸爸唔肯簽名,你應該盡早將你自己先簽好的刪除戶籍表及證明文件交回房署,由房署出面去叫你爸爸簽名」、「但您除名唔影響老豆㗎」、「自己除名應該唔洗佢同意,自己證實自己已經唔喺度住就得」、「唔除好易比人告,你老豆唔簽,你自己去房署搞」、「現在會有刑事責任」、「如果已被查了出黎,又少於60歲佢會被收樓,並追回你有樓後過去3年計你爸屋係富戶計少的租金。另外你或他都捨另收封信要去房署落口供,有機會被指虛假文書。如果未被查出,你盡快主動除名」、「三年前買咗樓,依家每兩年要申報,即係申報嘅時候有人作出虛假聲明,你冇簽名就即係你老竇冒簽,你兩父子是但一個準備坐監」。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現行政策,公屋租約內任何一名成員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即等同整個家庭喪失租住資格,房屋署一經查實將發出《遷出通知書》強制收樓。更嚴重的是,若戶主在每兩年一次的全面申報中,明知而瞞報成員的物業資產,或涉嫌在申報表上冒簽,均屬刑事罪行,均有機會被控「虛假陳述」或「行使虛假文書」,面臨罰款甚至監禁;同時,房署亦有權追溯並補收過去三年因瞞報而少交的富戶倍數租金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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