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港媽在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發文求助,指丈夫身為公屋戶主卻突然離家出走,雖然雙方尚未離婚,但她與15歲兒子目前仍居於公屋單位內,因而煩惱自己現時若想申請綠表居屋、並不加入丈夫姓名是否可行:「我老公係戶主,佢離家出走,未離婚。我同十五歲兒子仍然住在公屋,現在想申請綠表居屋唔加老公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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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即勸港媽盡快處理兩件事,包括單方面申請離婚,以及向警方報稱伴侶失蹤;亦有意見指出,在雙方尚未離婚的情況下,樓主因並非戶主,只可循白表途徑,即以「私營房屋住戶、公屋或居屋業主的家庭成員,以及符合資格的單身人士」身分申請居屋或綠置居,同時必須申報有配偶,否則亦可考慮改以兒子名義申請,否則日後一旦繼續在未離婚狀態下處理申請,隨時有機會衍生法律糾紛:「白表你填已婚,就要報埋伴侶,所以一定要離婚」、「先報警失蹤人口,7年無出現先可以搞離婚,咁樣單位就可以轉你係戶主,咁就可以綠表。你就算搞左層樓,末離婚都可以搞到上法庭,分你層樓」。
至於綠表及白表申請者的定義,以及各項詳細申請資格準則,市民可參考香港房屋委員會公布的相關資訊;房委會資料亦指,租戶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後,如家庭狀況有任何變動,必須盡快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按現行政策及程序辦理相關申請以更新紀錄,若戶主長期失蹤或未有履行申報責任,同住認可家庭成員亦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屋邨辦事處如實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