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民上傳照片,指在街頭發現有人疑似坐在電動篋上行駛代步,結果果被警員截查;照片所見,該名女子安坐於一個橙色電動篋上,被至少三名警員包圍查問,畫面惹人注目!樓主更言道「大家點睇?捉電動太空喼的駕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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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惹來很大網絡迴響:「支持警方執法」、「只恨拉得少」、「咩點睇?捉得啱喎」、「捉得啱啊 ,捉埋電動滑板車」、「唔知以為自己好型,喺條行人路阻住晒」、「做得好呀」。
近年興起的「電動行李箱」外形雖與傳統款式無異,但由於內置電動伸縮扶手杆,使用者只需拉出手柄並坐上箱面,即可將其當作微型代步車於路上行駛;運輸署現行指引,在相關立法程序完成並引入認證制度前,任何在街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行為皆屬違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規定,任何人若無明顯需要於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公眾地方作出罔顧後果、疏忽或構成危險的駕駛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