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居住公屋,住戶有需要定期向房屋署申報,用以了解單位居住情況;早前有網民發帖問事,表示其友人夫婦住公屋達三年,惟女住戶因事超過一年離港;而該夫婦最近被房署要求提交「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丈夫則擔心如實申報情況,會遭房署沒收單位;網民見此,即建議事主如實申報,事關「虛報資料係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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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持公屋老婆長期離港 宜向房署誠實招供
早前有網民發帖,指友人夫婦入住公屋三年,男戶主一直留港,惟女住戶因事已在內地逾一年未曾回港;惟房委會要求提交「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事主憂慮如實申報女方長期不在港,會否影響公屋資格,遂詢問「最壞情況能否保住單位?」
根據房委會官方解釋,「持續居住」指連續三個月居於單位,如租戶被證實長期居於其他住所,或超過三個月未經常居於單位,屬嚴重違約,可被終止租約;而違約被終止租約的租戶及其年滿18歲家庭成員,需等候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公屋,且日後不會獲編配比以往更優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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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呼籲事主勿虛報資料
帖文引起網民熱議,不少人提醒事主切勿虛報資料,指出入境處有出入境紀錄,若作假屬刑事罪行:「一查紀錄就知有冇留港,報錯就係虛假聲明」;亦有人指,申報表需填報所有住戶資料,無法略過,若女方長期不在港,除非辦理離婚程序才可除名。
部分網民認為最壞情況,或被要求將女住戶除名,如有合理原因導致未能持續居住,可提交證明文件解釋:「如實申報就無事」、「解釋到可能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