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主欠債失蹤逾年 胞妹憂收樓欲轉名 一文看清房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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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港女發文呻爆,指其居住的公屋單位僅有她與胞兄的名字,惟對方「欠債走咗佬,冇係單位住超過1年」,事主曾報警求助並有報失蹤紀錄,亦曾向屋邨辦事處求助,但未獲正式立案。事主指兩年一度的公屋申報期將至,擔憂若胞兄不現身申報,房屋署有權收回單位,亦指「有試過搵佢,佢有覆肯申報,係唔知會唔會蒲頭」、「主任就係話如果佢唔出現申報,有機會收樓」。故發問詢問「想試轉戶主,叫阿哥遷出單位。如果阿哥唔肯填form,咁可以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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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亦有留言交代單位背景資料:「間屋係我爸嘅,佢過身爭做戶主,我唔爭俾咗佢做,佢為咗攞租約去借錢走佬」。據了解,公屋轉換戶主或除名,一般需要原戶主簽署同意,在戶主不合作的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難以單方面完成手續。

不少網民建議事主應備齊報警紙、相關對話截圖等證明文件,向房署主任據理力爭,證明戶主已長期不在單位居住,以求酌情處理:「5月直接交表報佢唔係道住,主任自會處理」、「阿哥肯交遷出通知書仲好,阿妹直接申請轉戶主就得」、「要同房署講唔能夠完整做入息申報,原因係你阿哥失蹤。只要有報案紀錄,房署就好辦事」、「搵社工幫手」、「最實際問房署,有債主追數證明,有報案記錄,全部攞去房署問,房署會話你知」、「索性用追債理由,搏房署派一間比你,再等房署自己收舊單位」、「直鏟上房署總部」、「搵唔到佢咪好囉,報失蹤。房署會教你點做」。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租務管理政策,如公屋戶主長期失蹤或未能履行申報責任,同住的認可家庭成員,應盡快以書面向所屬屋邨辦事處如實通報。住戶須主動提交具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以確立戶主已長期遷出及失聯的事實;在原戶主無法親自簽署的情況下,家屬亦應要求房屋署介入獨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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