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流傳一則貼文,有網民上載一張圖片,留言:「如果你係佢鄰居,你覺得咁樣有冇問題?」相中所見,一個單位門外的走廊牆上,擺了一個8X6的掛鞋袋,袋上的鞋子加上地上的窿窿鞋、拖鞋,總共擺了17對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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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民直指住戶自私,「成張圖鹹魚味,好自私的一家人,把臭味留在走廊,自己房間乾淨」、「擺出嚟走廊已經好有問題」、「呢個有啲誇張,放幾對鞋我覺得可以接受,但唔係成屋鞋囉」、「好阻碇呀!」
住宅大門外的走廊、樓梯及通往天台或出口的通道,大多屬於大廈公用部分,亦有可能是火警逃生途徑,據消防處的逃生指引,走廊及樓梯等逃生路線必須保持暢通,不應有雜物阻塞。即若走廊擺放物品,如「阻塞或可能會阻塞」逃生路線,有機會觸犯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4條,任何人如將、安排將任何物件擺放或留下,或作為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而准許或容受這些物件被擺放或留下,而該等物件「阻塞或可能會阻塞」處所內的逃生途徑,即屬犯罪。
根據同一條文,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按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第6級罰款上限為100,000元。其後每次再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若罪行持續,更可按日另加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