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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薪酬委員會(「委員會」)乃經董事局議決成立,其職權範圍如下:
成員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委任的公司董事出任,其人數不可少於三人,其中大多數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每次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位成員。
委員會主席必須由董事局委任,委員會秘書將由公司秘書擔任。
職責
| (a)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來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註: 「高層管理人員」指本公司年報所述的同一類別人士;按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附錄16第12 段,這類人士的身份須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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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獲董事局轉授以下職責,即釐訂全體執行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但不限於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並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
| (c) | 透過參照董事局不時通過的公司目標,檢討及批准按表現而釐定的薪酬; |
| (d) |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支付那些與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對本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
| (e) |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及 |
| (f) |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自行釐定薪酬。 |
| (g) | 須向股東建議如何就任何須取得股東批准的董事服務合約進行表決。 |
匯報程序
秘書將向董事局全體成員派發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報告(如有)。
於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採納及生效。
成員
| 利乾先生 * | 主席 |
| 鄭維新先生 * | 成員 |
| 蕭炯柱先生 * | 成員 |
* 獨立非執行董事
秘書
麥佑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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