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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組成
審核委員會(「委員會」)乃經董事局議決成立,其職權範圍如下:
成員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局委任的公司非執行董事出任,其人數不可少於三人。每次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位成員。
委員會主席必須由董事局委任,委員會秘書則由公司秘書擔任。
與會人士
委員會可邀請財務行政人員及法律顧問出席會議;如獲邀請,其他董事局成員亦可出席。
會議次數
委員會須每年舉行至少兩次會議,並於公司完成編製全年及中期帳目前適時舉行會議。
權力
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調查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並有權向任何僱員索取所需的資料,而所有僱員須配合委員會的任何要求。
委員會有權諮詢外界的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並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邀請具備有關經驗及專長的外界人士出席會議。
職責
委會員的職責包括:
與外聘核數師的關係
| (a) | 主要負責就有關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外聘核數師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核數師的問題; |
| (b) |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 |
| (c) |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
| (d) | 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而若有超過一家核數師事務所參與工作,則確保各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 |
審閱財務資料
| (e) |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報及賬目及半年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上述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委員會向董事局提交本公司年報及賬目和半年度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審閱有關報表及報告:
-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 遵守會計及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及
- 在財務申報方面遵守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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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就上述(e)項而言,委員會成員須與本公司的董事局及高層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一次,並應考慮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的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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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討論有關中期及年終審核所產生的問題及保留意見,以及外聘核數師希望討論的任何事項 (如有需要,可在管理層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討論); |
| (h) | 檢討外聘核數師呈交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以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
| (i) | 檢討本公司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並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董事局報告檢討結果。 |
監管財務申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 (j) |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
| (k) |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
| (l) | 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
| (m) |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部審核功能是否有效; |
| (n) |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
| (o) |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及核數師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 |
| (p) | 確保董事局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
| (q) | 就本職權範圍所載的事宜向董事局匯報;及 |
| (r) | 研究其他由董事局界定的課題。 |
匯報程序
秘書將向董事局全體成員派發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報告(如有)。
於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採納及生效。
成員
| 蕭炯柱先生 * | 主席 |
| 利乾先生 * | 成員 |
| 羅仲炳先生 # | 成員 |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非執行董事
秘書
麥佑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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